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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:
一、没有按照法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,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,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手续的,没有依法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、变更和注销认定手续的。
二、没有依法设置、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。
虑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,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。单位犯此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三、没有依法将财务、会计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。
四、没有依法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。
五、没有依法安装、使用税控装置,损毀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。
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纳税人没有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,转借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,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,处2 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,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,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,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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