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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发票管理法规,未构成犯罪的,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
一、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
(一)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发票;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;或者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。
(二)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,没有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。
(三)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,没有将非税控电子器具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,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保存、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。
(四)拆本使用发票的。
(五)扩大发募使用范围的。
(六)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。
(七)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。
(八)没有依法缴销、存放和保管发票的。
二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,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中国国境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,按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三、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;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代开发票的,按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四、私自印制、伪造和变造发票,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,伪造发票监制章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于印制发票的企业,可以开灶吊销发票准印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转借、转让、介绍他人转让发票、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、开具、存放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的。
六、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,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。
七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,导致其他单位、个人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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